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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国标修订为契机推进对

来源: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1-27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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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一、背景介绍 食品作为人民生活中最基础的东西,其安全性一直都是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所高度关注的。而随着各种新食品原料(旧国标称之为“新资源食品”)的出现,就需要对它们

一、背景介绍

食品作为人民生活中最基础的东西,其安全性一直都是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所高度关注的。而随着各种新食品原料(旧国标称之为“新资源食品”)的出现,就需要对它们的安全性作出科学的、准确的评价,确保经过批准的新食品原料,都可以让人民群众放心食用。指导这类评价工作的标准,就是由国家卫计委颁布的《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》。2014年,国家卫计委组织专家对这一标准进行了梳理和修订,并改名为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: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》(GB-2014/2015)重新颁布,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。在学习、研究该标准的过程中,我们认为,标准中的一些修改之处,体现了对食品安全评价人员新的职业道德要求,可以作为例证,很好地融入我们研究的“食品专业本科中的食品工业伦理学教学改革”课题之中。本文就是对上述工作作了一些简单的总结,供同行教师参考。

二、食品工业伦理学简介

作为社会成员,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,当然都必须遵循共同的、普遍的道德规范。同时,每个行业又因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,在大的道德框架之中,逐渐产生了一系列行业内部认同的习惯做法,并总结、上升为行业内部遵循的伦理规范,也可称为职业伦理、职业道德[1,2]。

1.行业伦理的意义。首先,与道德相比,它更具体、更有针对性,具有可操作性、可评价性。也可以说,它是普通道德规范的细化、内化和特化,把泛泛而谈的道德倾向,结合特定的技术问题加以讨论,再判断其是否正确。例如,食品保质期与“最佳品尝期”之间的差异问题,就并不是两三句话可以说清的。其次,行业伦理有利于补充法律、法规上的漏洞。从立法的角度说,规定几乎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,一些具体的、特殊的情况在现行法律、法规上也会存在空白。这种情况下,以职业伦理作为判断依据,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。第三,强化职业伦理建设,有助于在同业者中提升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,强化自我约束,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职业行为的边界在何处,有所为、有所不为,为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打好基础,并为建立本行业的认同感、提高公众的信任感提供基础。第四,在本科生课程中设立职业伦理的部分,也是工科专业工程认证中的一项必备条件。从国内外的研究经验来看,一个合格的工程人才,是必须具有基本的职业伦理的。

总之,对于尚在学校里的本科学生而言,加强职业伦理教育,就是新时代“又红又专”的一种具体表现。

2.食品工业伦理的具体要求。具体到食品工业,当然也有很多具体的职业伦理。囿于篇幅所限,此处只简单介绍其中几点[3,4]。首先,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坚持“不伤害原则”。也即,从业人员应当穷尽当时的技术手段和自身努力,尽可能的保证食品不会给使用者带来危害,对可能的风险必须尽可能的评估和预防。其次,还必须坚持“审慎原则”,承认科学的彼岸性(任何时候,任何学科,对于某个事物的认知深度总是有限的、不全面的),对于模棱两可的问题,坚持维护使用者安全的导向。第三,当从业人员出现角色冲突时,即当行业利益、公司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一致时,即便是有保密和敬业义务的存在,从业人员依然应当以公众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,独立地作出判断,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。

总之,食品工业伦理学的核心是“人”,即食品从业者的核心价值取向。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,又具有专业性、复杂性、系统性的特点,并不能当然的从“两课”中学到,也很不容易自发产生,而是需要学校、教师的引导与培育。

三、新国标中对食品工业伦理的体现

对比国际新旧两个版本,我们认为,其中一些修改,很好地契合了食品工业伦理学的基本观念,完全可以作为例证,在课堂教学中加以阐释,让学生切实体会到职业伦理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地位和独特价值。

1.体现从业者的主体责任意识。在新国标的实验室操作规范(GB .2-2014)中,明确了“项目负责人”的权力和义务,包括依据国标自主指定试验计划,并对实验结果的真实性、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。[5]

比如,旧国标中规定了“四阶段评价”(急性毒性、亚慢性毒性、慢性毒性和遗传毒性试验),试验内容和顺序都是固定的,实验负责人无权更改。在新国标中,将上述试验目标拆分,并允许项目负责人根据前期试验的结果,在规定的范围内,选择最有利于全面评估风险的具体方法;根据个案的情况,实事求是地来决定实验方案。同时,新国标还规定,如果现有的检测方法,仍不足以评价某个新食品原料或食品相关物质的安全性时,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增添、补充新的检测方法,确保评价的效果。在试验结果的评价中,在确定“健康指导值”时,对于安全系数的选择,也交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,根据该物质在试验中的表现,以及它未来可能使用的范围和量的大小综合评价,而不是一刀切地定为100倍、300倍。在上述几点修改中可以看出,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按照国标机械检验的操作员,而是发挥主观能动性,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,实事求是地制定检测方案的指挥员;评价其工作质量的依据,也不再是对程序的遵守程度,而是最终检测结果的可靠、有效和可重复。这就意味着从业者必须有更高层面的道德意识,从人民饮食安全的高度考虑问题,而不是仅仅为完成规定动作而重复劳动。

文章来源:《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ylxydlxzz.cn/qikandaodu/2021/0127/495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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